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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广厦**南宁分公司与南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广厦**南宁分公司诉被告南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柳州广厦**南宁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8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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