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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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