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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李**、陈**、陈**、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审查,以上六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广西××闸口镇,在合**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在本辖区内连续居住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合**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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