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李**、陈**、陈**、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六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审查,以上六被告的住所地均为广西××闸口镇,在合**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且在本辖区内连续居住未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合**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合浦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