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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刘*等与杨**、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刘*、刘**被告杨**、全州县通达公交运输有**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全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于本案开庭审理后、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刘*、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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