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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韦*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韦*同居关系子女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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