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分别调查被执行人叶**在北海市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没调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已将本案执行调查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技有限公司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124号案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叶**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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