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并履行本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5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5975元由被执行人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银执字第248号案,予以结案。
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陈*发现被执行人陈**、廖**未能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就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12)北民终字第583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