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刘**、梁**、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431.4元、案件受理费122元,执行费1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梁**银行存款2441.7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刘**、梁**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梁**赔偿经济损失15175.7元,案件受理费99元。经查被执行人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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