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封长真、广西鼎**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封长真、广西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解放军75486部队的工程款444091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封长真、广西鼎**限公司在中**解放军75486部队的工程款444091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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