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封长真、广西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解放军75486部队的工程款16875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封长真、广西鼎**限公司在中**解放军75486部队的工程款16875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
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