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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昭平县**疗管理中心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昭平县**疗管理中心给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庭前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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