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温**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某天,被告人唐*在梧州市龙圩区苍梧县政府门口斜坡处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了一辆赤兔马牌CTM125T-10摩托车(发动机号:14036006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40元)。经查,该车是黄*被盗的车辆,案发后公安机关己将该车发还给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黄*的陈述;被告人唐*的供述;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明知是赃物仍以明显低价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量刑。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