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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限公司与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3元,减半收取3837元,保全费2644元,合计6481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836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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