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海东**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海市桂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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