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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与北海融**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与被告北海**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82元,减半收取4591元,由原告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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