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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韦*与被告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韦*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间认识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廖**,于**年××月××日为办理儿子廖**的户籍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生育小孩后*,原告曾多次劝阻被告,但被告非但不改正,反而向原告要钱吸毒,原告不给钱,就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迫于被告的家庭暴力,于2012年8月底外出打工,双方至今已分居两年多。由于儿子廖**一直由被告母亲照顾,因此儿子随被告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廖**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00元,儿子的教育费及必要医疗费用凭实际支出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辩称

被告廖*甲辩称,不同意离婚,承认有吸毒行为,但是现在已经戒毒不吸了,在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不足,愿意改正,希望原告予以原谅,给予和好的机会,回家来,一起抚养儿子,好好经营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原、被告双方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廖**,××××年××月××日,为办理儿子廖**的户籍,双方到田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互相关心、理解不够,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互相谅解,被告有吸毒行为,无法和睦生活,原告于2012年8月末到广东省打工,儿子廖**在家由被告母亲照顾生活,夫妻双方没有互相联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要求儿子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儿子生活费100元,儿子的教育费及必要医疗费用凭实际支出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儿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结婚,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婚后没有注重感情沟通,日常生活中相互关心、理解不够,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无法相互谅解,无法和睦生活,被告有吸毒行为,原告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自2012年8月末外出打工后没有回家,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让儿子廖**随被告生活,儿子廖**自原告外出打工后一直随被告的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对原告要求儿子廖**随被告生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月支付儿子廖**的生活费100元过低,本院依法酌情确认由原告每月支付儿子廖**的生活费300元,自2015年8月1日起支付,儿子廖**的教育费及必要医疗费用凭实际支出票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至儿子廖**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本案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韦*与被告廖**离婚;

二、儿子廖**随被告廖**生活,由原告韦*自2015年8月1日起每月支付儿子廖**的生活费300元,儿子廖**的教育费及必要医疗费用凭实际支出票据由原告韦*、被告廖**各负担50%,至儿子廖**能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百色**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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