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以自愿撤回本次诉讼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柳**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业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