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王**、封美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委托代理人梁**,广西**事务所律师。陈*申请执行王**、封美文、周**、桂林五**限公司、平乐**印刷厂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申请执行王**、封美文、周**、桂林五**限公司、平乐**印刷厂(2014)鱼执字第2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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