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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张**等与韦*、柳州**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韦*、上诉人**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韦**、代理审判员余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书记员樊**担任记录。上诉人韦*和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卢**、张**、张**、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李**和一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柳州市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韦*和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韦*、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韦*、和上诉人柳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元(上诉人韦*、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28元,由上诉人韦*和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向上诉人韦*和上诉人**有限公司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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