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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12月,被告人黄*分别在柳江县里雍镇里雍街、里雍镇老供销社门面、里雍镇西街24号家中,以当面或接电话方式接受参赌人员下注赌“六合彩”。2015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黄*在柳江县里雍镇西街24号家中接单赌“六合彩”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同时查获部分赌徒,缴获赌资1230元及部分六合彩资料、账本等。当日,被告人黄*共接100多人下注120单,涉案赌资共计17901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人黄*接单赌“六合彩”至案发,认可非法获利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是村小组副组长,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有部分是村小组的钱,不全部是赌资。4、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接单,聚众赌“六合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被冻结的资金不全部是赌资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二、依法扣押赌资123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柳江县公安局上缴国库;非法所得20000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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