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2月2日
待裁事项:原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裁判结果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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