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与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2月2日

待裁事项:原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裁判结果

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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