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军诉被告莫**、第三人广西勇**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公司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韦*军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18元,由原告韦**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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