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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均南与凌*、广西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均南诉被告凌*、广西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均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均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均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22元,减半收取为39411元,由原告盘均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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