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均南诉被告凌*、广西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盘均南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均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盘均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822元,减半收取为39411元,由原告盘均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廖**与广西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贵港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贵港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贵港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黄**、冯**、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武**任公司与衡**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三**责任公司与广西华**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彭*、陈*等与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橡**责任公司、桂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桂林**业公司、桂林**限公司、桂林橡**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