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三**责任公司与广西华**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广西华**限公司给付贷款149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18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钦北法执字第29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广西华**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钦州分行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7万元予以冻结。2015年5月18日,本院已对上述的存款中的人民币163965元划拨至本院专用账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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