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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百色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玲诉被告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玲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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