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玲诉被告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玲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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