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李**、李**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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