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朱*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4月12日以“申请人身体问题”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李*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