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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罗**、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酒后行走在右江区**粮食局宿舍附近人行道上时,与被害人何*发生碰撞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黄*用拳脚对被害人何*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黄*在现场被过往群众控制并报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何*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何*病历材料、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黄*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且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黄*酒后行至右江区新兴路“好口胃”快餐店门前马路边处时,与被害人何*发生身体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进而互相推扯,被告人黄*遂用拳脚对被害人何*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倒地。现场过往群众看见后上前制止,并将被告人黄*控制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黄*抓获归案。经百**民医院诊断,被害人何*的伤情为①蛛网膜下腔出血;②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③左侧颞顶部硬膜下、外混合血肿;④右额叶、左顶叶脑挫裂伤;⑤枕骨骨折。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何*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何*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32036元。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何*以被告人黄*之行为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黄*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在庭审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除上述已经赔偿的医药费32036元外,被告人黄*一次性再赔偿何*人民币25000元(已付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对被告人黄*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3月1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次日本院裁定准许其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何*的陈述;证人罗*、阮*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百公右(刑)鉴(法)字(2015)11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何*病历材料、收据;收条、谅解书;本院(2016)桂1002刑初78-1号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黄*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之辩解,根据法律规定,对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亦不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黄*所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能够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也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何*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予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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