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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罗**等与黄**、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罗**、罗**、罗**与被告黄**、黄**、黄**、黄**、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和人民陪审员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罗**及四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仕件、被告黄**、黄**、黄**及四被告的托代理人卢江南、黄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杨**与被告罗**夫妻关系,原告罗**是被告罗**的父亲,原告罗**、罗**是原告杨**与被告罗**的孩子,全家人的承包田地登记在被告罗**名下。2015年3月14日,被告罗**被告诸原告与被告黄**、黄**、黄**、黄**签订了《住宅地协议书》,协议书上原告的签字都是被告罗**代签的,诸原告对该事情毫不知情。2015年4月份原告杨**到承包地施肥时才知道承包田已经被罗**拿去与被告黄**等人就位于国道324线公路的路肩进行互换。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政策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损害了国家利益也损害了原告方利益,是违法的,特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住宅地协议书》无效。庭审中,原告方**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解除杨**、罗**、罗**、罗**、罗**与黄**、黄**、黄**、黄**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住宅地协议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解除杨**、罗**、罗**、罗**、罗**与黄**、黄**、黄**、黄**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的《住宅地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罗**、罗**、罗**承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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