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高超与张**、张**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高超与被执行人张**、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了(2015)鱼执字第131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农业银**城世家支行62×××73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7427.29元。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张**与申请执行人张高超达成了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向张高超偿还了部分款项。2015年12月22日,张**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前述银行帐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已就债务履行与申请执行人张高超达成了迟*履行的和解协议并且履行了部分义务,其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在中国农业银**城世家支行62×××73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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