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高超与张**、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高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张**给付生活费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6571.2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7427.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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