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高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二)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张**给付生活费等,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6571.2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97427.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