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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责任公司与广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浦北**责任公司与被告广**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浦北**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浦北**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原告广西**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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