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南**有限公司与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浦北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北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12元,减半收取5056元,由原告浦北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