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陈**、黄*、广西华**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以被告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并作出了还款计划为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为159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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