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陈**等与陈**、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陈**与被告陈**、黄*、广西华**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陈**于2016年3月15日以被告返还了部分款项并作出了还款计划和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2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为4501元,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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