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梧州市京**限责任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谭**、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莫**与阳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梧州市京**限责任公司与潘**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与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梁**、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黄*等与陆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