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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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