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诉被告全某甲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程**担任法庭记录。

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全某甲于2001年7月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全某乙(现在梧**四中学就读)。××××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育儿子全某丙(现在梧**夫小学就读)。近年来由于原、被告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先后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第一次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原告于2014年8月4日重新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万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吴*与被告全某甲离婚;

离婚后,女儿全某乙及儿子全某丙由被告全某甲携带抚养,被告全某甲不需要原告吴*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在女儿全某乙及儿子全某丙义务教育期间,被告全某甲保证子女在梧州市市区内学校就读;

本案受理费300元,实行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