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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尤*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尤*的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梁*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梁*欲租铺面做生意,经人介绍认识尤*,尤*称其有中标坐落在陆川**务中心下属的陆川县九洲市场一楼东边比较便宜的14号铺面一间可转让。2015年6月22日梁*应尤*要求将铺面押金20000元交给了尤*,尤*收款后立写一张收条给梁*收执,但没有与梁*签订转让铺面的协议。尤*中标后,由于没有按照其与招标单位陆川**务中心约定的履行义务去完成中标项目,招标单位陆川**务中心对尤*已按弃标处理,对尤*交的招标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回。因尤*至今未在陆川县九洲市场一楼取得有任何铺面。导致双方未能实现铺面转让交易,梁*要求尤*退回该20000元铺面押金未果。

2015年7月7日,梁*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尤某返还押金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尤*虽在陆川**务中心的九洲市场中标有铺面,但尤*中标后没有按照其与招标单位陆川**务中心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去完成中标项目,尤*便将自己中标的铺面转让给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尤*与梁*约定的口头租赁合同是无效合同。因尤*的行为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双方未能实现铺面转让交易,故尤*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梁*请求尤*返还铺面押金2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尤*应返还铺面押金20000元给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尤*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标得陆川县市场服务中心九洲市场的14号铺面后,将该铺面转让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交了20000元押金给上诉人,被上诉人需按照合同的要求与市场服务中心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但是,在规定的日期之前,被上诉人未与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也未及时告知上诉人,

导致上诉人未能及时与市场服务中心签订合同,上诉人所交纳的20000元押金亦未返还,对此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过错。因被上诉人的该过错,被上诉人没有理由要求上诉人返还其交纳的铺面押金20000元,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5月,陆川**务中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其九洲市场一楼的29间铺面,方法为设定每间铺面每月租金的标底价进行竞标,竞标者中标后其所交的参标保证金即转为店铺的定金,中标者需与陆川**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如中标者自动放弃则定金不退,作违约金处理,陆川**务中心提供的格式租赁合同还规定:标到店铺后,先交租金后使用,一次性交清六个月的租金,店铺交付使用三天前一次性交押金20000元;中标者在获得店铺使用权后可以转让,但不能转租或分租,如需转让必须向九洲市场管理所提交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间收取转让手续费2000元,方可转让,不经批准转让无效。尤*于2015年6月10日、11日参加投标,中标7号、14号两间铺面后,陆川**务中心已于2015年7月31日出具证明,明确因尤*未按招标条款的规定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半年铺面租金,按弃标处理,已交招标保证金20000元不予退回,尤*至今未在九洲市场一楼租赁有任何铺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了口头合同,约定由上诉人转让已中标的陆川**务中心的九洲市场14号铺面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支付了20000元铺面押金给上诉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口头合同无效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对该铺面中标之后,应与市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该铺面租赁经营权,再将该铺面租赁权转让。在本案中,上诉人未与市场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该铺面使用权,因此不能按照口头约定交付铺面给被上诉人,属上诉人违约,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法上诉人应将其向被上诉人收取的20000元铺面押金返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主张,其将该铺面转让给被上诉人,相关手续应由被上诉人与市场服务中心办理,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未与市场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导致上诉人交纳的20000元押金未被退回,该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不应返还被上诉人所交纳给其的2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参加陆川**务中心铺面的竞标,按竞标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其与陆川**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在其取得铺面使用权并还需提交书面申请、缴交转让手续费后,其才能将铺面的租赁权转让。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尤*已预交),由上诉人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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