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限公司诉被告刘**、潘**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无损于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78元,撤诉减半收取4089元,由原告广**限公司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