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钟海志等人续封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钟海志有位于化州市鉴江区京介垌三十米路(河东区)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4143号]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钟海志位于化州市鉴江区京介垌三十米路(河东区)房地产[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4143号]一幢。

二、被执行人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