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缪**、柳**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缪**、柳**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缪源清所有的唐卡、字画、木雕等工艺品一批,因上述财产暂不适宜处置,申请人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杨**申请执行缪**、柳**公司、柳州市**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4)鱼执字第99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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