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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有限公司与广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宁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南**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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