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诉被告北流市大兴家具厂、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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