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玉林分行诉被告谭**、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玉林分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玉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8元,减半收取28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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