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执行申请人广西北部**司百色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李大护、李**、何*、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233391.6元,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