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横县**食府与被告林干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横县**食府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横县横州东方食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横县横州东方食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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