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北部**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向红梅、梁**、何**、陆*、骆*、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司百色分行诉被告向红梅、梁**、何**、陆*、骆*、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司百色分行向**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骆*在百色**国税局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冻结,并于2014年11月4日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骆*在百色市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以374403.10元为限。

冻结期间,骆*在冻结数额内不准取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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