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许求申请执行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不履行(2012)象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于2012年11月29日前支付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960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胡**至2014年10月,银行存款不足200元,没有房产及车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象法执字第3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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