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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广西玉**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6元,减半收取即11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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