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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易**有限公司与博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公司)诉被告博*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博*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甘**,审判员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易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年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博*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李**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8日共同申请庭外调解时间二个月。由于双方调解方案意见达不成一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委托有关鉴定部门对原告请求的可得利益损失进行司法鉴定,因条件不成就无法对原告可得利益进行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该公司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5930元,减半收取1137965元,由原告江西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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